第一条 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 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六条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 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第九条 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审查核准,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将核实公示后的上一年度自然减员人口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核准。
第十条 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直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后扶项目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用于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移民避险解困和生产扶持项目;跨村实施的项目,在相邻村之间协商一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对接,其资金渠道不变,施工主体不变,报账程序不变。
第十二条 后扶项目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按照“先生存,后发展”、“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经过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筛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村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村建立后扶项目库,每年1月底前完成后扶项目库更新,并将更新情况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汇总后建立全县后扶项目库。乡镇申报实施的后扶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抽取,当年新增确需实施的项目,须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批准,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后申报。
第十三条 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本预算,按照移民人口等因素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后扶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分解下达到乡镇,乡镇下达到村,村委会根据年度资本预算和村民意愿提出项目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分配到村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必须以解决移民村明显问题为前提,并最大限度地考虑移民人口等因素,按照年际平衡、突出重点的原则,适度集中安排。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计划核准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跨村调整。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调整,并不改变资本预算。调整项目须履行民主程序后由乡镇上报审批,经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全县每批项目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可以超过计划总额的5%。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建设方式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选择,严格操作程序。根据项目技术上的含金量,既可实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的建管机制(简称村民自建),也可实行招投标方式实施。村民自建项目的,由理事会组织材料询价采购、机械租赁、聘请技术员、派工派活、记录施工日志、项目自验,管理财务并向村民代表会提交财务报告,完善项目档案和报账等;招标建设项目的,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程序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理事会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项目受益区群众代表会议,通过直选、票决、现场公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的方式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理事会。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第十八条 单个投资50万元以上和工程技术上的含金量较高的项目可报县招投标管理局挂牌招标承建单位实施;单个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邀标方式发包,报县招投标管理局备案。发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乡镇纪委书记、分管后扶工作负责人、包村的乡镇干部、后扶项目监管人员、财政所(局)长、村书记或主任、项目理事会会长等组成的后扶项目招投标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后扶项目确需与其它项目配套的,必须分段、分单项实施工程配套。
第二十条 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一般由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批。实施方案审批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部分变更,需村申请,乡镇审核,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在资本预算内的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审批后施工。超出资本预算需追加投资的,由乡镇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后扶领导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实行自建的,大宗建筑材料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和询价购买相结合的办法;招投标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采购,亦可自主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后扶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要召开项目筹备会,进行人员分工、确定工资和技术人员,并进行技术交底等。乡镇、移民工作站人员现场核实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作为预拨资金和报账的依据。
项目确定、建设方式、理事会选举结果和自建所需人工、材料、机械询价、协议(招投标)等内容在村公示栏和项目实施所在地一并公示。公示内容要做到与项目进度、项目档案三者同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隐蔽工程、阶段性验收工程,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乡镇分管领导、包村的乡镇干部、扶贫移民部门人员、财政所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单,进入下一施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后扶项目竣工后,村民自建项目由理事会自验,并整理收集项目原始凭证、档案资料。自验后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代表评议和乡镇政府监督,并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理事会申请乡镇验收;发包项目公示发包过程、评标人名录和中标合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承建单位申请乡镇验收。公示内容在村公示栏张贴半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单项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投资10万元以上项目,经乡镇初验合格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项目验收人员应履行实地察看、测量项目工程、审查原始凭证、群众公示反映等程序,并视情召开由移民群众代表、专业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座谈会听取意见。后扶项目验收人员应签署项目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由村委会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项目报告、实施方案、招投标书、合同书、施工日志等整套资料分项立卷,交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后扶项目建成后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应履行项目工程后续管理养护职责,并将责任分解到村民组或责任人,建立完整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后扶项目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后扶项目单个投资达到20万元(含20)以上的,报账前必须实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县财政解决,不得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招投标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该项目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后扶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严禁从后扶项目资金中直接提留工作经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各项管理费按照总造价的6%以内控制,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经村内公示后,凭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理事会一并报账。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依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预拨情况,及时将后扶项目资金拨入村移民项目资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 后扶项目报账后,结余资金可用于追补后扶项目资金不足,也可以由乡镇统一安排使用,重新申报项目,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批;超预算资金可利用投工投劳解决,或在下一期项目扶持计划中追补。
第三十三条 后扶项目报账后,应及时整理好项目档案,一个月内送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 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应定期对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年度移民直补人口、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对人口管理应减不减,对虚假移民查处不力,对项目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工程未按时完工的村予以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视其违规程度停止1-3年项目资金安排,并同比例扣减所在乡镇下批项目资金,并给予全县通报。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移民人口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对违规使用、套用、挤占移民资金,违背政策虚发资金的乡村,除督促收回资金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移民直补人口核查和实施后扶项目的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后扶工作中各种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本乡镇的项目实施、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后扶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监督检查。对未按国家规定的应用限制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假项目、贴牌项目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验收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及中介机构不深入实地审计不严的;对在移民人口核定核查、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中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后扶项目建设严格规范程序实施的、工程质量优良、无违规使用资金和无安全事故的乡镇、村,经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考核审定后,给予扶持项目资金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