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期达到“从争议解决案例看总包项目管理”的实务效果。碍于篇幅原因,合规管理及建议部分并未摘录,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固定总价EPC合同解除的,投标时存在下浮率,那么已完工程的结算是否要进行下浮?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由平阳旅投(发包人)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浙江一建以平阳旅投存在未按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通知平阳旅投解除合同。
省一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7年11月9日解除合同通知有效,以及请求平阳旅投支付合同价款78697060.71元以及违约损失等。
经查明,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并且无证据表明平阳旅投存在故意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因此在案涉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浙江一建于2017年11月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单方退场,存在违约行为。各方存在争议的是,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
一审审理期间,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先期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确认(EPC)总承包合同于2017年11月9日解除。关于工程建设价格是否下浮的问题。本案系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解除的鉴别判定的方法,《建设工程鉴定造价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规定:“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检验确定;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如前所述,本案系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省一建主张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相当于按照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检验确定,该主张与前述《建设工程鉴定造价规范》(GB/T51262-2017)的规定不符,难以支持。由于本案情形无法计算未完工程价款,且经鉴定本案建安工程费的投标下浮比例为8.24%,原审确定工程建设价格下浮8.24%,相对合理,更能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并无明显不当。
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问题。1.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没办法恢复原状,省一建为牵头人的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应移交平阳旅投,平阳旅投应对已完成工程建设价格做到合理补偿。其他各自费用主张,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担。2.关于施工工程建设价格确定。因未完成整体工作,总承包管理费不予计算,施工工程鉴定造价为39625080元,减去总承包管理费39万元,扣减塘渣价格差2642183元为36592897元;考虑到省一建投标时,施工工程价款下浮比例8.24%,按照合同解除后,应按照实际造价计算已完工程建设价格的原则,确定施工工程价款下浮比例为8.24%,最终确定金额为33577642.29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关于工程费是否下浮、下浮比例问题存在争议。案涉工程招标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为35500万元,浙江一建方投标报价为32574.3919万元,原审判决按照投标下浮比例确定已施工工程建设价格下浮8.24%并无不妥。
EPC合同涵盖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复杂环节,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较多的风险因素。比如在合同工期一再顺延、项目建设进展不顺利的情形下,就更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才能顺利完成整个项目建设任务。但是如果此时一方选择变更合同状态,如选择解除合同,则需要谨慎考虑相关的风险和后果。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损失风险:合同解除可能会引起已投入的资金、设备、人力等无法完全回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自身违约引起的,还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律风险:如果合同解除的程序或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进而承担法律责任。在解除过程中,如未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可能引发诉讼或仲裁,增加法律成本和不确定性。信誉风险:合同解除可能对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和未来的业务合作。后续工程风险:对于总承包人而言,合同解除后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处理已完成的工程部分,以及与新承包人的交接问题,存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方面的风险。
因此,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解除合同时必须要格外注意:核实解除权:在考虑解除合同之前,应仔细核实自己是不是具备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如无明确解除权,应谨慎行事,避免擅自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书面通知: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确保通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书面通知应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时间、后续处理等事项,避免产生歧义。协商处理: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应尽量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内容有但不限于已完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